纽约州规定的强制性佣金信息披露
这是关于该法规的快速阐述:
第194条规定,除非买方要求提供附加信息,否则在申请保险合同时或之前,只需提供以下信息:
关于经纪人的角色. 例如:我是某公司的代理人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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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纪人是否将从承保人或其他第三方获得补偿金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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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纪人的佣金可能因多种因素而有所不同,并且,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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买方可要求经纪人提供额外信息,说明经纪人预计在销售中收到的补偿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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除非买方另有要求,否则这是唯一需要提供的信息类型。
该通函声明,初次披露不需要特殊格式。
如果买方要求额外披露,佣金必须在保险合同发布前或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披露。此外,如果买方在续约前30天或续约后30天要求披露,也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。向买方提供的披露副本必须由保险公司保存至少三年。
第18号通知补充说,佣金的披露可用多种不同的方式进行说明(就本法规而言,佣金的定义非常广泛,包括任何有价值的东西(金钱、信用、旅行、奖品、礼物等),通常是任何价值超过100美元的物品):
固定金额,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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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年保费的百分比,或,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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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个美元总金额或保险费的百分比,使用预期合同期限进行摊销,并注明大部分佣金将在何时支付。 |
举例: 如果保险单有效期为13年,我预计从受保人处获得本保险单已支付保费总额的8%,这是此类保险单的预期期限。这将满足要求。大部分佣金将在第一年支付。
其他信息的链接
第194号法规新第30部分 PDF
纽约州保险部的合规建议 PDF
顾问协会和高级人寿保险协会的补充说明 PDF
记住: 您必须向所有纽约买家提供佣金披露通知
链接到示例和建议的披露表单
强制性法规194披露样本 PDF . Word document
点击查看建议的最终补偿金披露 PDF . Word document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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